周口市西华县:私自索贿违规办案,公安民警乱作为谁来治理?
2022-09-05 11:12:11 来源:网络
证据充足事实清楚,“合同诈骗”如何成立?
张三(化名),河南省鹿邑县人,2022年张三因涉嫌“合同诈骗”被周口市西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工程承包有合同签订,相关事宜公开透明,张三在正常运作流程下却无辜被告且被公安机关以涉嫌合同诈骗立案。其本人多次向公安机关提供相应证据,却均不理睬,案件背后究竟是怎样错综复杂的操作在作祟?
张三是贵州弈辰人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负责人,2021年郑州恒孚建筑有限公司以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为由将河南天之润实业有限公司、姜彬、贵州弈辰人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以及贵州弈辰人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起诉至西华县人民法院【案号:(2021)豫1622民初2318号,该案件现已进入执行程序】。
因张三与贵州弈辰人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陶金在此前的合作过程中存在不睦,陶金联合姜彬分别向税务机关、公安机关以在民事案件中提到的同一事实提出举报和报案,税务问题经郑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调查后认为张三不存在偷逃应缴税款的行为。这一罪名安插不成,二人便又捏造事实,向西华县公安局举报张三涉嫌职务侵占,西华县公安局予以受理(后将罪名变更为合同诈骗)。并于2022年5月20日对张三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在张三被监视居住以及刑事拘留期间,张三将与该案件相关的资料提交给公安机关,有相关资料足以证明张三无罪,但公安机关却仍不予理睬,甚至未仔细调查事件原委,清楚事件真相但一味要求张三退钱。后续,在被逼无奈之下张三分别于2022年5月31日、2022年6月7日共退款到西华公安指定账号270万元整。这是否违反了公安机关禁止逐利执法“七项规定”六个严禁”?对于提交证据不予采纳,一味满足一方要求是否属于对于案件的偏颇处理?
张三是洪生(山东)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根青通过朋友介绍与张三认识。在对项目做了充分了解后,李根青自愿接手西华通用机场第二项目,并在2021年11月30日与上海成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框架协议》,2021年12月1日成渝公司与河南豫途通用航空公司签订施工合同,2021年12月3日,洪生公司与成渝公司签订《补充协议》。因李根青提供上海成渝公司假资质造成项目一直未能按期开工。李根青欲将其支付的报酬要回,于是向西华县公安局以张三涉嫌合同诈骗罪为由报案,接到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张三先后两次去西华公安局将证据提交给李伟警官。但李伟警官对所提出的证据不屑一顾,完全不予考虑。因疫情防控原因无法与李伟警官面谈,便安排律师过去却拒不接见,必须见张三,还称见不到人就强行收监并在网上发布通缉令。两起所谓的合同诈骗案,张三皆可提供详细文件及充足证据以证清白,李伟警官却对事实证据不予理睬,一味要求退钱,这属于强行执法,毫无公道可言。恳请相关部门及领导纠正此冤假错案!
精密计算超期羁押,只为个人公然索贿,违法违规应该严惩!
在张三被刑事拘留后,其家属找到主办警官李伟询问事情原由,其答应可以给张三办理取保候审。2022年7月22日,张三的弟弟张四(化名)见到李伟警官,李伟警官在现场表示需要有10万元现金用以打点关系(见视频录像)。次日,张四将10万元现金送至李伟(见视频录像)。李伟警官所要求的10万元打点关系,究竟打点到了何处,给了哪位领导?还是借此之名中饱私囊?让人愤怒的是,李伟警官为了收取贿赂竟然可以精密计算,违反相关规定超期羁押张三!
张三自2022年6月17日被刑事拘留,2022年7月25日办理了取保候审,在这期间羁押共计39天,这显然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而且,最高检下发的《关于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期间刑事案件办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明确,根据刑事诉讼法关于期间计算的规定,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满日期,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间,应当至期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故公安机关最迟应在7月24日为张三办理取保候审。之所以拖延至7月25日究其原因在于,7月22日李伟向张四索要10万元贿赂时恰逢周五,且当日李伟并未收到现金。在7月23日周六张四将现金交给李伟后,在其上班后也就是25日才给张三办理的取保候审。先拿钱再办公,管它规则如何定,这也许是李伟警官延期羁押张三的真实原由吧。身为公安人员,不以事实依据办案,反而拿钱办公,如此行为实在不齿,更是抹黑了人民警察的光辉形象,应该受到法律严惩!
违规使用械具,涉嫌刑讯逼供,公安何时变为要账单位?
自2022年5月20日被监视居住在宾馆31天,24小时均为张三使用手铐,直至2022年6月17日被移送看守所。张三已经被公安机关控制且在此期间无任何反抗或者不配合公安机关管理的行为,在此情形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八条的规定。那么,对张三使用手铐械具进行控制的依据是什么?望相关人员对此进行说明,做出合理解释。使用械具属于违规控制,在询问案件过程中却恶意不让被询问人进行饮食活动,又是否涉嫌刑讯逼供?
据张三讲述,其于5月17日被李伟带至西华县公安局红花派出所接受询问,在此后长达50多个小时的时间内不给吃饭不让饮水,而办案人员却到点吃饭到点下班,这是否属于对张三的故意伤害?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执法人员知法犯法,完全无视百姓的生命健康,严重侵犯了张三的生命健康权。而且公安机关在此期间并未过多的询问案情,反而一直在劝说张三退钱,公安机关的职责是调查案件真相,清楚事情经过,为何在李伟警官的询问下,仿佛成为了要账公司的工作人员?这一系列为达到让张三退钱的违规行为是对张三人格尊严的践踏,属于严重侵犯其人权!李伟警官的办案动机有待考量,但对张三的不公平对待,望其做出合理回应,希望相关领导进行核实,还百姓以公正,也规范相关公安人员的执法行为!
区别对待报案人报案,凭主观臆测强行干预经济纠纷,公安工作底线何在?
在与成渝公司合作过程中,李根青将上海成渝公司的资质证书发送给张三以备西华县政府审查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待张三将上海成渝公司资质转发给河南豫途通用航空公司法人后,该公司法人反馈查询不到上海成渝公司的任何资质,经查询核实亦查询不到该公司任何资质。在西华县公安局调查李根青举报张三涉嫌合同诈骗一案时,张三同时向李伟提出举报(同时附相关证据),要求公安机关调查李根青或者上海成渝公司伪造资质涉嫌犯罪事宜时,李伟警官竟以和案件无关不予调查处理。同样是有关涉嫌犯罪举报,张三还提供相当充足的证据,李伟警官为何不对李根青进行调查,反而对张三反映事件不予理睬?其行为严重违反《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69、170条的规定。
李根青是张三引荐给河南豫途公司法定代表人二人在多次充分洽谈后签订的施工合同,在此过程中张三全部毫无隐瞒的如实的向李根青介绍了关于项目的信息,即使合同诈骗亦是河南豫途公司诈骗。但,公安机关无视案件事实,不听张三方辩解强行要求张三退钱,不退钱就抓人。这岂不是典型的以刑事案件为名行干预经济纠纷之实?借职务身份之利,强行按照其主观臆测办案吗?究竟是因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犯罪无油水可榨?还是对方许诺给其灰色利益我们不得而知,但事实确实存在,张三请求办案机关一视同仁,对整个案件进行梳理及调查还其清白!
国家赋予的权力是用来打击犯罪维护人民合法利益的武器。而非谋取经济利益的最佳工具;庄严的警徽上应是正义的光辉,而不应是金钱的铜臭。以上所述事实均有证据予以证实,揪出公安系统害群之马,对张三案件深入调查,严肃处理,还张三以公平公正,还公安以正义之名!根据以上案情,存在冤案、错案,恳请相关部门严查此案,还张三一个清白。望领导百忙之中予以关注并落实调查。
鉴于李伟警官在西华县公安系统多年,社会关系盘根错节非常复杂,为彻底查清其违法犯罪行为,恳请领导能安排异地监察机关办理。